繼被媒體報道為“賴賬”的小米與高通簽署專利授權協議之后,近日,奇酷、海爾和天語也加入到了高通專利授權協議的陣營,加之早些時候與高通簽訂專利授權協議的華為、中興、TCL,給外界的感覺是,自今年高通與中國發改委就所謂其在中國市場壟斷和解和接受處罰并達成新的專利授權標準之后,一直處在觀望狀態的中國手機廠商突然間頻頻與高通簽訂專利授權協議,這種頗有爆發意味的簽約不禁讓我們猜想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不知是巧合還是其他原因,業內一直關注的全球手機產業與專利相關的兩個官司終于塵埃落定。一個是很早之前蘋果訴三星的專利侵權,幾經周折和博弈,最終三星決定向蘋果支付5.48億美元的賠償(相當于三星手機一年的利潤);另外一個則是今年年初爆發的愛立信與蘋果的專利互訴最終以庭外和解告終,根據披露的和解協議,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條款就是蘋果將向愛立信一次性支付首筆專利費,之后再按專利實際使用情況繼續支付專利費。
由于涉及到專利授權費,所以我們在此不妨著重看下蘋果與愛立信這廠商專利互訴的背景。富有戲劇性的是,當時是蘋果首先對愛立信提出上訴,指責對方的LTE專利授權費用過高。即按照蘋果的說法,愛立信收取授權費用的標準基于一部完整設備的售價,而不應是整合其授權技術的零部件,為此蘋果在專利文件中稱:“愛立信試圖擴大其專利的作用,然后從蘋果自主研發的尖端產品當中最大限度地獲利,蘋果所有的發明創造,是蘋果工程師和設計師多年努力的結晶,并且我們也為此投入了數十億美元進行研發,而這一切與愛立信的專利一點關系也沒有。”但不久之后,蘋果就遭到了愛立信的反訴,后者稱他們向蘋果授權LTE專利的合約早已到期,但蘋果遲遲不愿意簽訂新的授權合同,愛立信甚至還要求法院禁售iPhone。
不知業內看到這個背景想到了什么?是不是與我們國內手機廠商與高通間的專利授權費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至少在收取費用高低和沒有續簽(我們是根本不簽)上是如此,但最終的結果大家也看到了,即使是全球智能手機產業最牛的蘋果,在事實的專利面前也體現出敬畏與尊重(不僅向愛立信補交,還要續交專利授權費),因為蘋果深知,商業間的博弈不可避免,但作為一個產業創新者,博弈的底線依舊是對于創新成果的專利的敬畏與尊重,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在博弈中推動產業的創新和前行,同時在這一過程中讓自己和對手在彼此的競爭中求得良性的發展和獲益。
當然我們在此并非說近期中國手機廠商頻頻與高通簽訂專利授權協議就一定是受到上述事件的壓力,但由于其中愛立信的出現,還是不免讓我們與其中的某些廠商聯系起來,那就是之前被認為“賴賬”的小米。
眾所周知,小米在印度目前遭遇的就是愛立信的專利訴訟,盡管前期通過繳納一定費用的方法其手機沒有遭到禁售,但愛立信近期誓將與小米的專利訴訟進行到底的言論,尤其是近期愛立信與蘋果專利訴訟和解的結果,無疑讓小米意識到了敬畏與尊重別人專利的意義和價值及反之可能帶來的后果。此外,由于小米手機業務增速的放緩及為了保持估值急于向業內證明其今天的成功并非營銷而是創新且頻頻對外秀自己專利數量多少,均直接或間接加速了小米與高通就專利授權協議的簽訂。由此看,小米是國內手機廠商中對于專利授權從執迷不悟到醒悟最早的廠商。當然,這之中既有外界的壓力,也有自身維持發展的動力。
提及壓力與動力,我們發現在最新一輪與高通簽訂專利授權協議的手機廠商中,例如奇酷、海爾和天語等均是非主流的手機廠商,有的是新晉廠商(例如奇酷),有的甚至是市場表現不佳,可能傳言要退出智能手機的廠商(例如天語)。但通過簽約,至少表明這些廠商意識到,無論是從新晉到發展壯大的動力,還是起死回生的壓力,尊重別人的專利(知識產權)是根本,是基礎,否則一切無從談起。
如果說上述是產業內及廠商間的動力和壓力是促成國內手機廠商近期紛紛與高通簽訂專利授權協議的話,那么從我們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增加的力度看,也是讓相關企業不斷感受到動力與壓力。例如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就明確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深化知識產權重點領域改革,實行更加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加強重點產業知識產權海外布局和風險防控、提升知識產權對外合作水平五項重要舉措。陟罰臧否,各有其分。在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同時,《意見》還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以期構建公平競爭、公平監管的創新環境。這意味著如果企業在未來不尊重知識產權,甚至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不僅傷及別人,更會重傷自身。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近期中國手機廠商頻頻與高通簽訂專利授權協議的背后,是大到產業、國家層面,小到企業間博弈和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動力與壓力雙重作用的結果,是中國手機產業走向以尊重知識產權為基礎上的創新、良性、規范競爭的開始。盡管如此,但我們依然看到部分國內手機廠商,依然打著創新的旗號,卻把大筆的費用投入到只是噱頭的營銷而非創新中,而就像我們之前所述,以尊重知識產權為基礎的創新的單是遲早要買的,不管是自愿還是被迫(例如蘋果與愛立信的專利互訴、蘋果與三星的專利訴訟),但從產業競爭和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力度不斷加大的角度,早買比晚買要主動,且更有利于自身的發展。